被告人景**、李*故意伤害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65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太、被告人景**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本院二次退回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8日凌晨4时许,景**纠集李*记、李**、李**(以上三人均已判刑)、李*持木棍将刘**居住的房门跺开,闯入到刘**家室内,并继续跺里间的房门。刘**的妻子孙**、女儿刘*娜用身体顶着房门,景**、李*记等人隔着门缝用木棍和钢管将刘*娜和孙**捅伤。刘*娜的弟弟刘*华听到响声后从隔壁房间出来,也遭到景**等人殴打。经法医鉴定:刘*华的损伤构成轻伤,刘*娜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景**赔偿刘*华等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万元,刘*华等人对被告人景**、李*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申请本院变更本案罪名为故意伤害罪对二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同案人李*记、李**、李**已赔偿刘*华等人各项经...(本文书还有9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