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与被告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排除通*道路上的障碍,排除障碍以恢复原告的通*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文峰××一间门面房(安房契第0571号)**房屋的北面和东面为拆迁房遗址。原告与被告原来同院居住,被告位于原告西邻,为避免纠纷,双方对院内外空地和设施的使用在2001年4月签订协议书,分院建墙,商定门前空地平分,各照门前。当时双方在院内外均未施工建房。但被告为达自己私利,后擅自在原告房屋周围的拆迁房遗址上施工盖房建墙,侵犯了原告的通*权和采光权,给原告的生活造成不便,带来经济损失。理由如下:1、原告在前院有一间房屋临文峰大道,持有房产证(安房契第0571号)**房产证注明坐向为西屋,享有合法的权属。另外原告在前院另有一间房屋(户监私字第××号...(本文书还有23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