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忠县规资局)、重庆市忠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忠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撤销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渝0101行初****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7日,忠县人民政府为徐**颁发忠县林证字(2009)第x号林权证,记载徐**对坐落于忠县某乡某村十一组小地名“向沟湾屋后”0.6亩林地享有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之后,因前述林地被修路占用0.15亩,徐**于2023年8月29日向忠县规资局提出申请,请求将“向沟湾屋后”林地面积变更登记为0.45亩。2023年10月7日,忠县规资局在政府网站上发布忠县不动产(2023)公字第x号不动产林权变更登记公告,若在30日公告期满内无人提出异议,将予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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