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金寨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寨高速公路公司)与被告冉**、重庆德高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高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重庆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寨高速公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何*,被告冉**和德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中财保重庆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寨高速公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路产损失人民币7857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0日,冉**驾驶德高公司的渝a×××××号拖挂货车,行驶至g42六武高速六安往武汉方向626千米+200米处时发生自燃事故,导致该处路面毁损面积达216平方米、损坏立柱轮廓标3根、绿化树3棵,损失费用共计78570元。冉**负事故的全部...(本文书还有13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