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田*、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上海分公司)、李*、某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岳阳支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某岳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田*、某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李*、某岳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湛**、平安某岳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05259.93元,由某甲公司在承保保险赔偿范围内先行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5年2月22日10时50分左右,田*驾驶xxx小型轿车沿云港路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云港路政务服务中心前路段时,因超速行驶、向左避让前方准备左转无名氏驾驶的二轮车时,失控冲向对向车道,撞到对向直行刘**驾驶的xxx小型轿车(载乘张*、刘**、湛*),随后由西往东直行李*驾驶的xxx小型轿车撞到xxx小型轿车、xxx小型轿车与沿云港路由西往东直行廖*驾驶的xxx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刘**、张*、刘**、湛*四人受伤以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溪大队出具第430603**********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刘**、湛*无责任、田*负主要责任、刘**负次要责任、无名氏负次要责任。田*、刘**向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溪大队重新出具第430603**********151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载明:1、田*驾驶xxx小型轿车占道行驶、超速行驶、操作不当、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2、刘**驾驶xxx小型轿车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3、李*驾驶xxx小型轿车经过减速带的路段应当降低安全行驶速度、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本文书还有84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