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4)粤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雷*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雷*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借款金额认定错误。雷*在一审中确认曾与刘*合作经营××餐厅,并且出资50万元。雷*曾向刘*购买红酒,其2012年1月10日转账给刘*的435309元,是雷*支付赊欠的货款。故雷*实际借款金额为50万元,而非150万元。二、一审法院对还款情况认定不清。雷*一审时主张刘*旺季每月(4月至11月)需向其支付16500元、淡季每月(12月至3月)需向其支付8250元,结合《承包协议书》约定承包期限为2012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本文书还有35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