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蒋**、被告襄阳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汽车公司)、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郭**、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被告汽车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56301.83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5年3月21日8时许,蒋**驾驶鄂fxxx**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顺s323省道自东向西行驶至郸城县李*乡田寨桥东50米处超车时,剐蹭到右侧同向行驶由田某某驾驶的无牌三轮农用汽车,无牌三轮农用汽车失控又剐蹭到右侧同向行驶由张**驾驶的三轮电动车,造成张**、三轮电动车乘车人张某英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郸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本文书还有21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