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5)豫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5)豫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王*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王*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王*并没有将25万元购房款交付给河南某公司。王*提交的取款记录仅能证明存在取款行为,但不能证明王*所取的款项交给了河南某公司,且王*主张25万元购房款都是以现金交付不符合交易习惯。事实上,河南某公司并没有收到王*的25万元购房款,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退...(本文书还有26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