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6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4511.28元(以6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作计算依据)共计10511.2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告在遵义市忠深大道售卖旧木方给被告,折价12000.00元。被告因资金周*困难暂未向原告支付货款,2018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证明欠原告货款12000.00元。2019年1月29日,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000.00元,2021年1月3日偿还3000.00元,剩余6000.00元未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搪塞,故提起诉讼,请求支...(本文书还有12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