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斯某因与被上诉人昆明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云南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斯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周**,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斯某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1民初****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改判驳回某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抵债金额与执行标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无证据支持,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项,“基本相当”属于积极事实,应由某乙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能...(本文书还有165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