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的商标档案、被诉决定、《商标保护通知书》、各方当事人在商标评审阶段及一审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显著特征的判断,应当综合考量商标标志本身的含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和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本案中,诉争商标是由汉字“桌球帮”构成的文字商标,使用在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本文书还有7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