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潘*因与被上诉人李**、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25)豫1421民初****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26年1月6日立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李**及李**和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5)豫142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违约金判项(不服金额为违约金部分的金额);2.依法确认案涉租赁合同无效,李**、李**依法赔偿给潘*造成的损失;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李**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案涉租赁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据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房屋租赁合同有效的前提。本案中,李**、李**将案涉房屋出租给潘*,但李**、李**始终没有向潘*提供出租房屋的房权证,更没有向潘*提供建房的合法手续,因此,李**、李**没有符合规划的建房合法手续,而对外出租房屋,案涉租赁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二、案涉租赁合同无效,一审判决潘*支付违约金错误,而且李...(本文书还有49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