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保继友、张**与被告石林东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晟公司)、云南荣宸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宸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继友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东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被告荣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保继友、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车辆受损造成的经济损失140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石林东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石林县××项目的建设单位,云南荣宸建筑有限公司为施工单位。2021年9月8日石林东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叫原告拉土进行土方回填,在原告将土拉至被告工地时,被告工地人员指挥原告倒土,由于其指挥人员的失误,导致原告倒土时,汽车货斗碰触高压线起火,将原告的车辆烧毁。经原告报保险公司,保险公...(本文书还有29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