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胡*、中国某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9日立案。原告诉请(变更后):被告胡*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33785.75元,被告某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情况。
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进行审查。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2025年2月8日12时40分许,被告胡*驾驶车牌号为xxx的小型客车,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枫南东***小区**幢旁自南向北行驶时,与自东向西行驶的由原告李*驾驶的椒江xxx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李*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一大队认定,被告胡*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xxx号车辆在被告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本文书还有9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