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哈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新2201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919710.63元及利息,产生执行费11597.1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马**、哈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文书还有5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