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某制冷设备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25)渝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重庆某制冷设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上诉请求:1.撤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25)渝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确认吴*与重庆某制冷设备公司自2025年3月29日起至2025年4月11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重庆某制冷设备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判决以“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吴*与重庆某制冷设备公司之间具有紧密的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的从属性”为由,驳回吴*的诉讼请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具体理由如下:一、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吴*在重庆某制冷设备公司承建的项目上提供劳动并受伤的事实。1.工作地点与工作内容的关联性:吴*及证人黄某某、吴*2的证言均一致证实,吴*于2025年3月29日起在重庆某制冷设备公司承建的“重庆市梁平区某中央空调翻新项目”工地从事空调管道维修、运输等杂工工作。该工作内容(中央空调翻新)完全符合重庆某制冷设备公司“制冷设备安装、维修”的经营范围,是其业务的组成部分。2.受伤经过的客观性:吴*与两名证人详细陈述了2025年4月11日下午在工作过程中抬钢制空调水管时因故受伤的经过,细节一致,并与重庆市梁平区中医院、重庆正刚中医骨科医院的病历资料(记载受伤当日就医、诊断为胸椎骨折等)相互印证,客观真实地还原...(本文书还有62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