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70,000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5年4月份,被告就位于某买卖松木事宜商量签订合同,被告要求原告支付80,000元预付款,原告支付了70,000元。被告要求原告上来签订合同,原来口头约定原告进驻砍伐后支付50%价款,后*被告催促原告来现场签合同,签合同当天被告要求原告支付60%价款,且原告看到砍伐证上并非被告的名字,当时原告就不敢与被告签订合同,并且要求被告退还70,000元价款,但是被告拒绝退还。
被告吴**辩称,原告与被告是因为林木买卖发生的纠纷,2025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的弟弟吴*乙在微信说过原告先...(本文书还有20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