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周**原告清偿贷款本金126,973.53元;2.被告周**原告支付贷款利息4,504.82元(暂计至2025年11月30日);3.被告周**原告支付自2025年12月1日起到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以贷款本金126,973.53元为基数,按以下罚息利率计算:车辆贷款罚息年利率为10.6737%);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1月12日,被告周*与原告签订了《汽车零售贷款合同》与《车辆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周**原告贷款182,000元,用于购买案外人浙江...(本文书还有19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