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与被告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告平安财险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护理依赖费用298090元(59618元/年*5年=29809元)、治疗费用5000元,以上共计303090元;2.因本案支出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孟**诉被告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锦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由秦*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2021)冀030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一级、八级、十级,护理依赖为完全护理依赖(长期),但是针对原告的护理依赖,(2021)冀0306民初****号判决只确定五年...(本文书还有22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