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佳木斯佳信支行与被告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345042.66元及截止2025年6月26日利息5688.24元,本息合计350730.9元,自2025年6月27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继续按双方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3.判决原告就被告提供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8月26日签订了《...(本文书还有16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