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徐*与被告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崔*偿还借款本金104000元;2.要求崔*偿还借款利息12545.38元(以借款本金104000元为基数,自逾期还款日2022年4月1日起,按lpr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暂计算至2025年9月20日,借款利息为12545.38元);3.案件受理费由崔*负担。事实与理由:常*与崔*系朋友关系。2019年11月,崔*向常*借款,常*于2019年11月29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崔*转款54000元,并让其女儿徐*于2021年12月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崔*转款...(本文书还有18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