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黑龙江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李*与某公司之间关于购买车辆的买卖合同关系;2.判令某公司立即返还购车款310,000元、保险费11,536.07元,贷款4640元,共计326,176.07元;3.判令某公司以326,176.07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30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5年10月29日,李*在某公司购买奥迪a6l轿车,车辆大架号为lfv3a24k9**...(本文书还有25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