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李*,原审第三人唐山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赵*,原审被告唐山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鲁*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2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提交新证据《借款合同》可以证实王*与某甲公司之间系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不是股权投资关系,王*系某甲公司债权人而不是股东,其不应承担股东抽逃出资责任王*与某甲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因某甲公司急需增加注册资本金所需资金,故向王*申请借款8950万元,期限7天;某甲公司以全部资产及经营权做抵押2014年2月10日某乙公司向王*转账5100...(本文书还有16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