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播州支行(以下简称某某支行)与被告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支行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截止2023年2月6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99718.52元、逾期利息27263.96元、违约金3000.00元,合计129982.48元,并自2023年2月7日起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继续偿付逾期还款利息并在每期500元限额内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向原告承担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追偿本笔债权的律师费2500.00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卡号为5298********的牡丹信用卡双品...(本文书还有19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