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佳木斯佳信支行(以下简称某)与被告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慕*、井*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截至2025年5月21日被告尚欠贷款本金178198.19元,利息4979.65元,本息合计183177.84元,自2025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3、判决原告就被告提供的房屋拍卖、变卖享有优先受偿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4年1月15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向原告借款180000元,贷款期限自2024年1月18日至2054年1月18日止,年利率4.1%,逾期贷款利息上浮50%,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逾期还款,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被告用位于佳木斯市向阳区,不动产登记证明...(本文书还有13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