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利通区。
再审申请人吴*市某有限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市某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某小镇二期22#、23#、24#、25#、27#楼《上下水工程承包合同》不包含消防工程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原判决未正...(本文书还有104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