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陈**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卡号:4895920********)欠款74563.17元,其中本金62863.41元、利息4911.21元、违约金5089.62元、分期手续费1698.93元,以上欠款暂计至2025年2月15日,此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复利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12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陈**未作答辩且未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另查明:被告自2024年8月7日起逾期还款。...(本文书还有11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