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3日,高*、王*以湖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未清偿其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某甲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通知了某甲公司,该公司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一是某甲公司具有潜在价值资产,经第三方机构初步评估,其资产价值某乙公司所负债务;二是被申请人通过债务化解、公司重组或自行盘活资产的方式,更能有效保障所有利*关系发的合法权益,且被申请人一直在努力筹集资金推进项目复工续建。2025年11月19日,本院召开听证会,某甲公司虽提出上述异议,但未能提交具体债务清偿方案,以及项目复工续建保交房可行方案。
本院查明,湖北某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11日成立,注册资本20000000.00元,法定代表人叶*,登记机关为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某甲公司在湖北咸宁市咸安区投资建设“某某观邸”项目,该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42277.6平方米,建筑面积9591...(本文书还有8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