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灵武市某政府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25)宁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6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上诉人灵武市某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马**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请求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1990年4月至2010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3.请求判令被上诉人赔偿因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的养老保险待遇经济损失37.2万元和医疗保险金损失37200元;4.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1990年4月至1994年12月期间不属法院主管范围系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期间,接受被上诉人的劳动管理,从**上诉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上诉人提供的劳动是被上诉人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书还有49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