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宋*、李*共同向原告支付欠款4.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583元(以欠款金额为计算基数,按照lpr标准,自2023年5月11日暂计算至2025年9月31日,请求判决至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44583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3年5月8日,原告与宁夏某公司签订《天然气工程设计、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为被告经营的餐饮项目进行天然气设计、施工及安装工程;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金额5.5万元;约定自合同签订三日内,甲方(宁夏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向乙方(原告)所有工程...(本文书还有20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