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与被告秦**、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正式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许**,被告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2月14日签订的《合伙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合计200000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担保费500元和律师费5000元等由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二、三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秦**向原告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及保全担保费500元,被告李**对被告秦**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秦**答辩称:同意解除双方于2021年12月1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并愿意退还已经收到的10万元履约保证金,双倍返还的违约责任过高,希望法庭依法调整...(本文书还有28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