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李**全部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某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规定,被保险人李*乙(李**之父)无行驶证驾驶及发生事故前短时间内大量饮酒行为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情形,保险条款中已经进行了加粗加黑,尽到了提示义务。对于二审中提到的保险合同中的释义条款并非免责条款,仅是对国家法律规定的酒后驾驶、醉驾、车辆上路需要...(本文书还有1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