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黑龙江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于*向某公司支付合伙利润6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某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于*作为双方合伙项目的财务负责人,拒不提供完整财务资料,原审法院未责令其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却采信其“自认利润”数额,适用双方合作协议约定的“利润五五分成”作出判决,违背合同目的及公平原则。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公司与于*于2013年8月20日签订合作协议,双方...(本文书还有6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