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依安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变更后):1.要求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共同给付医疗费4437.74元、营养费4500元(100元/日*45日)、误工费13,055.40元(90天*145.06元)、护理费4351.80元(145.06元*60天),80元购票款和90元住宿费,合计为26,514.94元;2.鉴定检查费226.70元、鉴定费3310元,减去910元伤残鉴定费和治疗终结鉴定费600元,合计2026.70元,由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共同负担。事实与理由:2025年4月8日14时20分,李*驾驶车牌号为xxx的重型货...(本文书还有38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