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宁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魏*、固原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原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宁夏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本案中,宁夏某公司与魏*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挂靠法律关系,并非原审法院认定的分包法律关系。依据魏*出具的《说明》能够证实魏*参与了案涉工程的招投标事宜,投标保证金由魏*缴纳,再结合宁夏某公司与魏*签订的《工程项目内部施工承包协议》内容可以证实魏*知晓且参与宁夏某公司与建设单位就案涉工程合同签订的全部事宜。魏*在施工过程中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宁夏某公司在扣除税费、管理费后将剩余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了魏*。因此,宁夏某公司与魏*之间为挂靠法律关系。二、魏*不具有向宁夏某公司主张工程款的事实及合同依据。因魏*借用宁夏某公司资质参与案涉工程的招投标及合同签订事宜,本案事实上签订及履行合同的主体是魏*及固原某公司。在合...(本文书还有14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