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熊猫商业管理(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耿**,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被告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某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二被告于2023年5月30日签订的《整套房屋租赁合同》解除;2.判令被告一将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腾空返还原告,并将企业地址迁出或注销;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25年1月至2025年8月的欠缴租金741919.99元,欠缴电费125031.8元;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免租期租金550576.23元;5.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缴租金为本金,自应付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标准计算,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7月9日13242.19元。以上合计1430770.21元;6.判令被告一按日租金标准的1.3倍标准承担自判令腾房之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费及按月租金1%标准支付自判令腾房之日起至企业地址实际迁出或注销之日止的违约金;7.判令被告二就上述欠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8.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二被告于2023年5月30日签订了《整套房屋租赁合同》,原告作为合同甲方,被告一作为合同乙方,被告二作为合同丙方,被告一承租位于天津市红桥区,用于商业、办公租赁使用,租赁期限2023年6月1日起至2028年5月31日止。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案涉房屋交付给被告一。后被告一一直未按期支付租金,至今欠付租金741919.99元。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营业执照,还将案涉房屋转租他人,存在多...(本文书还有76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