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女,1984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再审申请人肇东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1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高**负担。事实和理由:1.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案涉《商铺买卖协议》约定,第三期缴纳购铺款10万元可以选择直接付款,也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并非约定必须以贷款的方式支付尾款。案涉《商铺买卖协议》约定可向银行申请贷款,但并未明确约定使用案涉商铺进行贷款,故应由高**自行选择贷款方式。二审判决认定可向银行贷款的意思为用案涉商铺作为抵押物贷款,事实认定错误。案涉《商铺买卖协议》约定高**只有先付款才可享受补贴,存在先后履行顺序。二审判决认定某公司有先履行的义务,与协议约定不符。2.案涉《...(本文书还有9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