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丁*因与被申请人马*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25)黑8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丁*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一、二审判决,支持丁*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马*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遗漏了丁*与马*对于涉案5-1地块投入4.9万合伙共同承包、耕种的事实以及共同经营0号及9-1地块的事实。2.原审法院对丁*提交的账页、录音、转账记录等证据未予采信不当,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的合伙关系。3.二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关于个人合伙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规定,否定合伙关系,属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于2019年与某有限公司某农场淀粉分公司签订土地转包合同,承包9-1号、0号等地块。丁*主张其与马*就5-1号、0号及9-1号地块存在合伙关系,并据此要求马*承担合伙期间的损失及补...(本文书还有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