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有限公司、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欧阳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2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有限公司、麦*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有限公司向原告福建省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自2021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0月1日为26820.3元);2.判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维权而支付的律...(本文书还有25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