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市某甲(以下简称某中心)与被告吴**、吴**、于*、牡丹江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1月28日、2025年12月18日、2025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吴**的法定代理人吴**、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吴**、吴**、于*在继承肖某遗产的范围内依法偿还肖某所欠逾期公积金借款本金44,440.44元,并按照住房公积金个人借贷合同支付逾期利息2409.18元,罚息298.36元(暂计算至2025年1月17日),合计47,147.98元;2025年1月18日以后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欠款本息及罚息偿还完毕之日止;2.判令某中心对抵押财产(位于牡丹江市西安区.20平方米,产籍图号:xxx)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本文书还有31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