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宁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铜峡市某经销部(以下简称某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供货数量与价款错误。微信聊天记录中马*仅是说明了订货需求,但某经销部实际是否运了上述货物需要有供货单予以证实。1.从某公司一审中提交的收货单以及根据供货单统计的用量明细可以证实2022年8月22日马*在微信中发送20立方c10订货需求,实际某经销部仅在2022年8月23日向某公司供货10立方。微信聊天记录仅仅属于订货需求,实际供货数量应当以有某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的收货单为准。2.从某经销部开具的发票来看,c10方量50方、c20的方量205方、c25方量300方,共计165000元,某经销部庭前诉讼请求为要求某公司支付货...(本文书还有8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