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宁夏某有限公司、何**装饰装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宁夏某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某甲服务总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超付的工程款40000元,并按照lpr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实际租金损失:1500元×6个月=90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9000元;5.判令被告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共计:78000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4年7月12日,被告宁夏某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某甲服务总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对房屋进行装修,合同总价款为130000元,工期自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11月15...(本文书还有2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