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与蒋*、中国某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申请,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李*三期、伤残等级进行鉴定。12月16日,本案依法转入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12月25日,本案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被告蒋**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12,262.24元、护理费21,127元、营养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500元、误工费45,102元、交通费3,100元、残疾赔偿金338,203.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3,000元、后续治疗费25,000元、鉴定费3,500元,合计901,295.04元。庭审中原告请求变更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7,200元、交通费为3,440元、误工费为47,912元,总费用为906,145.04元。12月14日,李*根据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再次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医疗费变更为412,924.94元,护理费变更为24,797.21元,营...(本文书还有53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