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2825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9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80%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购买不锈钢材料,并于2023年8月9日出具欠条一份,承诺欠款32825元于2023年9月1日前还清,逾期按月息2.80%计付利息。货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认欠不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吕*答辩称,被告欠原告货款32825元事实,但逾期利息约定过高,要求按存款利息计算,另外,被告现在经济紧张,希望原告同意被告分5年付清。
原告周*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一份作为本案证据,用以证明被告尚*原告货款3282...(本文书还有8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