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胡*、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被告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24年12月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截止起诉之日利息约为2500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服务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11月8日,被告胡*、李**原告王*处借到现金50万元,借条约定于2024年12月8日前还清,到期未付本息,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险服务费、交通费等)...(本文书还有25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