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陆*、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被告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屈**、被告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陆*、广**向原告某公司支付货款118109元;2.判令被告陆*、广**向原告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11810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11月9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9月1日为26392.69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陆*、广**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7日至2021年10月24日,某公司与陆*就三江县用垫块、线管、水泥条等材料买卖相关事宜达成合意,由某公司向陆*提供工地垫块、线管、水泥条等材料,陆*向某公司支付货款。某公司如约履行供货义务,双方于2021年11月9日进行对账,确认...(本文书还有23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