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答辩称: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单价16元/㎡的合同,因部分施工位置特殊需使用外墙漆,双方口头约定该部分单价增至23元/㎡,因食堂楼内墙高度施工难度大单价增至18元/㎡。认可原审法院关于缅籍人员劳务费和马某班组整改支出的事实认定。
苟某答辩称:苟某系某乙公司项目负责人,并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付款义务。某乙公司与梁*最终签章确认和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包工不包料的12元/㎡的合同。对梁*陈述的施工中变更材料和单价的问题不认可。
某丙公司答辩称:某丙公司与梁*没有关系,不承担付款责任。
某瑞丽公司答辩称:某瑞丽公司与某乙公司没有关系,认可二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关于合同履行本案出现了三份落款时间均为2020年11月1日的《班组施工承包协议》梁*提供的第一份协议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单价为16元/㎡某乙公司及苟某提供的第二、三份协议承包形式为包工,单价为12元/㎡,两份协议区别于第三份协议加...(本文书还有20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