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某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25)黑06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某丽、原四川某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股东李*、高*、马某某委托律师张某参与调查。
本院认为,经二审初步审查,本案中所涉四川某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经股东决议解散,并已于2025年11月6日注销。根据二审新查明事实看,一审法院于2025年11月11日作出判决时,四川某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主体已不存在,一审判决存在主体错误,系程序违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本文书还有6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