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归还借款本金118667.42元,并支付利息27891.7元、违约金35345.78元(暂计算至2026年2月6日,此后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另计至本息结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郭*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9日,某甲公司(作为贷款人)与郭*(作为借款人)签订《个人借款额度合同》,对额度申请、贷款息费的收取、还款及逾期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其中逾期借款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逾期未付金额(包括本金及息费)的万分之五收取...(本文书还有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