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县。
再审申请人张**、火某因与被申请人陈*、宋*、二审上诉人宁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火某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张**、火某已履行全部出资义务,不具备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1.张**于2019年6月自原股东张**、郭某处受让某公司全部股权,认缴出资额800万元。为履行出资义务,张**采取以下方式完成实缴。现金出资部分: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张**通过其个人建设银行账户分五次向某公司对公账户转入共计150万元,每笔转账均明确备注用途为“入股”。该银行转账凭证清晰、连*,足以证明150万元现金出资已实际完成。债权转股权出资部分:2019年10月22日,张**、某公司与案外人固原市某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三方协议约...(本文书还有1405字未显示)